西电保〔200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必威Betway东盟体育校区内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不需报经公安机关处理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经济处罚、校内通报三种。
第四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六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九条 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对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 积极配合处理机关调查,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 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在处理机关进行调查工作时积极配合,并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态度顽固,不积极协助处理机关调查案件情况的;
(六)校外人员结伙、校内人员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
第十二条 实施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予以收缴;所得财物,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财物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者负担;本人拒绝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处理部门告知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校内通报:
(一) 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违反规定,不接受门卫检查和纠正,未使用暴力的;
(二) 翻越校门、围墙进出校园或翻越公寓楼、教学楼、办公楼门窗的;
(三) 校外人员未经允许进入校园,不听劝阻的;
(四)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员工生活区高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五) 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不听劝阻的;
(六) 将宠物带入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遛放游玩的;
(七) 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赤裸上身,不听劝阻的;
(八) 在校园内打鸟,不听劝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经济处罚,可以并处校内通报:
(一)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进出校门不服从检查登记,寻衅滋事,辱骂、推搡执勤人员的;
(三) 利用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媒体,或利用张贴、悬挂、书写、喷涂、人体彩绘、散发传单等形式,发布虚假或者不良信息,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 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十六条 妨害校园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以上、2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
(一)教学、办公、科研、实验场所下班后不锁门的;校内宾馆、招待所不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或向治安管理部门申报的;
(二)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
(三)违反外来人口管理规定,擅自容留外来人员在员工公寓、教学、科研、办公等场所住宿的;
(四)参加考试的人员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的;
(五)阻碍公安、保卫部门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的;
(六)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出售物品,或进入员工公寓楼、家属楼、教学楼、科研楼、实验室、办公楼叫卖、推销商品,推广业务,以及在上述区域散发商品、办学办班广告的;
(七)未经批准,进入教学、科研、办公、运动等场所收购、捡拾废旧物品的;
(八)在校园道路、运动场、花园、草坪、楼道等公共场所睡觉的;
(九)重大节日期间、寒暑假或者特殊时期,不按规定安排值班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十一)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等公用设施的;
(十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消防、交通标志的;
(十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十四)介绍、贩卖、制作、出售假文凭证件或者张贴、书写、散发办理假文凭证件、代考、出售国家大型考试答案广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100以上、200元以下经济处罚,可以并处校内通报:
(一) 校内单位聘用“三工”人员、校外单位在校内进行建筑施工、室内装修、修缮等活动不按规定向治安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 承建单位在新建、改建项目施工中,未将施工现场与校园隔离或者未完全隔离的;
(三) 未经批准在上课、午休时段、夜间进行大噪音施工作业,致使正常教学、工作、休息等无法进行的;
(四) 未经批准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或虽经批准不向公安保卫部门报送学员名单、办理相关证件,或报送名单、办理证件时弄虚作假的;
(五) 组织大型活动(500人以上)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六) 组织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影响正常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秩序的;
(七) 私自将批准举办活动的场地转租他人从中牟利的;
(八) 校内单位将学校办公用房私自出租给他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火灾火险事故的;
(九) 单位一个月内发生不锁门、火险等不安全隐患两次以上的;
(十) 因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不健全、不锁门、不插窗栓、报警监控设施未设置成工作状态,以致发生公共财物被盗的;
(十一) 接到有关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以致发生被盗案件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十二) 未经批准,在围墙上开门凿洞或者在沿街的门面房内开后门,通向校园的;
(十三) 负有维修围墙、大门的义务,但在围墙、大门损坏、倾倒后,不及时维修的;
(十四) 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不严格执行门禁、检查、巡逻等安全防范制度,以致发生刑事案件的;
(十五) 不积极协助、配合或者阻挠防火、治安检查的;
(十六) 故意毁损或者擅自挪动、改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一)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四) 利用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威胁、恐吓、纠缠、骚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的;
(六) 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七) 窥探异性洗浴、更衣、入厕的;
(八) 用猥亵语言或者举动调戏妇女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一)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 哄抢、敲诈公私财物的;
(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失物据为己有、或拒不归还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他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身份的。
第二十一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违者处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处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一)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非法、反动书刊、图片、录像、光碟或者其他非法、反动、淫秽物品的;
(三) 在员工公寓、实验室、办公室、计算机房、网吧等场所观看、下载含有黄色、反动及其他非法内容文字、图像、影音文件的。
第三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由校公安(保卫)处组织调查和决定处罚。双方当事人均为员工的一般纠纷或者轻微伤害事件,可以交由员工管理部门依据员工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警告、100元以下经济处罚由公安(保卫)处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批决定;
100元以上经济处罚由公安(保卫)处职能科(室)上报主管处领导审批决定;
校内通报由公安(保卫)处职能科(室)上报主管处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公安(保卫)处处长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受经济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后3日内缴纳经济处罚款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处罚部门可以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从本人工资、津贴或者本单位经费(基金)中扣除或划拨。
处罚单位收到经济处罚款项后,应当给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学校统一的收据并将有关款项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公布的《必威Betway东盟体育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